法律依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五十五條。收購報告書公告後,相關當事人應當按照證券交易所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業務規則,在證券交易所確認股份轉讓後,向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申請解除對擬協議轉讓股份的臨時保管,並憑轉讓資金已全部存入雙方認可的銀行賬戶的證明,辦理轉讓登記手續。收購人未按照規定履行報告和公告義務,或者未按照規定提出申請的,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不予辦理股份轉讓和過戶登記手續。收購人未能在收購報告書公告後30日內完成相關股份過戶手續的,應當立即公告並說明理由;在相關股份轉讓未完成期間,每30日公告相關股份轉讓的進展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