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雙方已經登記結婚的情況下,如果雙方不在壹起生活或者男方因為支付彩禮生活困難,那麽通常需要返還彩禮。返還彩禮的比例通常需要考慮雙方的壽命長短,是否屬於高價彩禮,是否發生性關系以及女方是否懷孕或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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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法規
《民法典》第1042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及其他幹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通過婚姻索取財物。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壹)》第五條: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經查明屬於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壹)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已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給給付方造成困難的。
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適用,以雙方離婚為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