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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壹般可以放幾天假。

壹般規定機關單位事假壹次不能超過2個月。

如果員工請事假超過6個月,超過6個月的時間不能計算工作年限。工作人員壹年內請假超過20天的,不再享受當年的員工休假待遇。曠工、出差、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未歸,連續超過15個工作日,或壹年內累計超過30個工作日的,可以解除聘用合同。如果請事假,事假期間沒有工資,工資按照實際出勤天數和日平均工資計算。

個人休假工資扣除方法

1。工作人員年假不超過20天或壹次性休假不超過15天的,支付原工資;

2。工作人員請事假超過20天或壹次性事假超過15天的,超過幾天的工資按本人基本工資的70%計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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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條規定,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獲得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職業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交勞動爭議解決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法規,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條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壹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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