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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南市人民政府關於禁止焚燒農作物稭稈的通告

壹、本市行政區域內禁止焚燒農作物稭稈及其他燒荒地活動。二、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必須遵守本通知。三、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必須加強對農作物稭稈禁燒工作的領導,層層負責,落實領導責任制,嚴格考核。在農作物收獲季節,要組織環保、農業、林業、公安等部門聯合執法,重點檢查稭稈禁燒情況,嚴厲查處焚燒稭稈行為。四、村民委員會應當開展禁止焚燒農作物稭稈的群眾性工作,制定稭稈禁燒公約,並將責任落實到農民。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給予指導和監督。五、各級人民政府應鼓勵農作物稭稈綜合利用新技術的研發,大力推廣稭稈機械化還田、稭稈氣化、稭稈飼料化、稭稈栽培和稭稈工業原料開發等綜合利用成果,並在政策和資金投入方面給予支持。農業部門負責指導稭稈綜合利用的實施。六、對在農作物稭稈禁燒和綜合利用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七、違反本通告規定,焚燒農作物稭稈及其他燒荒地活動的,由環保、農林部門予以制止,並處以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罰款。損壞樹木的,由林業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八、違反本通告規定,焚燒農作物稭稈等活動引發火災事故的,由公安消防機構給予警告、罰款或者拘留。九、拒絕、阻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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