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電信主管部門將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和《電信業務許可證管理辦法》規定的審批時限和程序,對IDC和ISP發放增值電信業務許可證進行審批。
3.具體申請材料清單和審批程序見綜合電信業務管理系統(tsm.miit.gov.cn)。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第十三條經營增值電信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經營者是依法設立的公司;(二)有與業務活動相適應的資金和專業人員;(3)具有為用戶提供長期服務的信譽或能力;(四)國家規定的其他條件。
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第八條電信業務分為基礎電信業務和增值電信業務。基礎電信業務是指提供公共網絡基礎設施、公共數據傳輸和基本語音通信服務的業務。增值電信業務是指由公共網絡基礎設施提供的電信和信息服務。電信業務分類的具體劃分見本規定所附的《電信業務分類目錄》。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列入《目錄》的電信業務分類項目進行部分調整,並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