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違反禁令。即在標誌、標線明確標明禁止停車的區域停車。實際上,這是壹個典型的違反若幹條款(既有中止條款,也有禁止條款)的行為,從而產生若幹法律後果。處罰標準為100元。沒必要先警告。2、違反禁令,司機拒絕離開現場。在禁止停車區域停車,駕駛人拒絕立即駛離的,適用交通安全法的規定,處罰標準為200元。需要先被警告。3、違反停車規定,在不應停車的地方停車。警告後,當事人拒不離開或者當事人不在現場的,處罰標準為50元。需要先被警告。4.違反停車規定,違規停車。也就是隔著車位,或者站著,車身離路緣石30CM以上。在這種情況下,省條例沒有規定具體的處罰標準,但可以適用65條的壹般條款。處罰的標準是50元。沒必要先警告。5、停車登車。即橫穿道路中間或者在機動車道(機動車與非機動車分離的道路)上停車,此處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條(總則)。處罰標準50元。沒必要先警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條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機動車停放和臨時停車規定的,可以指出違法行為,給予口頭警告,責令其立即駛離。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處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並可以將機動車拖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者停放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地點。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向當事人收取拖車費用,並應當及時告知當事人停放地點。因牽引方法不當造成機動車損壞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