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壹百七十五條:對於有申訴人的案件,決定不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不立案通知書,並在三日內送達申訴人。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壹百七十六條:申訴人不服不立案決定的,可以申請復議。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壹百六十八條:公安機關受理案件,應當制作受理案件登記表,並出具回執。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壹百七十五條:公安機關受理案件後,認為有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事實,屬於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認為沒有犯罪事實的,應當立案, 或者犯罪事實明顯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 有申訴人的案件決定不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不立案通知書,並在三日內送達申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