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不低於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2.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用人單位按照不低於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3.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不低於正常工資的150%的標準支付勞動者;
4.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連續工作壹年以上的工人有權享受帶薪年假。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條在下列節日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安排員工休假:
(1)元旦;
(2)春節;
(3)國際勞動節;
(4)國慶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節假日。第四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壹條規定的限制:
(壹)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威脅職工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設備、交通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共利益時,必須及時修復;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九條確定和調整最低工資標準應當綜合參考以下因素:
(壹)勞動者本人和平均贍養人口的最低生活費用;
(2)社會平均工資水平;
(3)勞動生產率;
(4)就業狀況;
(5)地區間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第五十壹條在法定節假日、婚喪假和依法參加社會活動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第五十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