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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對集中用餐單位的食堂有什麽要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七條,對集中用餐單位的食堂要求如下:

學校、幼兒園、養老機構、建築工地等集中用餐單位的食堂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向食品供應商訂購食品,應當向取得食品生產經營許可證的企業訂購,並按照要求對訂購的食品進行檢驗。食品供應單位應當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食品安全標準,對食用的食品進行加工處理,確保食品安全。

學校、幼兒園、養老機構、建築工地等集中用餐單位的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集中用餐單位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降低食品安全風險,及時消除食品安全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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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規定:

第126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第壹?食品、食品添加劑生產者未按照要求對采購的食品原料和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進行檢驗的;?

第十二點?學校、幼兒園、養老機構、建築工地等集中用餐單位未按要求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責任的;?

十三號?食品生產企業和餐飲服務提供者未按要求制定並實施生產經營過程控制要求的。?

餐飲具集中消毒服務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使用洗滌劑、消毒劑的,或者出廠的餐飲具未按照規定檢驗合格並附有消毒合格證明的,或者未按照規定在獨立包裝上標註有關內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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