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刑事拘留後,公安機關認為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接到公安機關的批準書後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即釋放犯罪嫌疑人,並及時將執行情況告知人民檢察院。需要繼續偵查,符合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刑事訴訟分為三個階段:偵查、起訴和審判。分別由公安、檢察、法院領導。刑事拘留屬於偵查階段,拘留期限最長為37天。期滿後,有關機關將根據情況決定采取何種強制措施,如逮捕、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壹百六十五條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符合本法第八十壹條、第八十二條第四款、第五款的規定,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決定,公安機關應當執行。
第壹百六十九條凡是需要提起公訴的案件,都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上一篇:國家對營商環境鼓勵什麽樣的監管?下一篇:律師費的收費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