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律師事務所接受當事人的委托或者申請,指派具有律師資格或者法律職業資格和律師執業證書的律師,以律師事務所和見證律師的名義,對有關法律行為或者法律事實的真實性進行認真審查和證明的非訴訟業務活動。
二。目的和作用
(1)見證法律行為或法律事實的真實性;
(2)見證法律行為或法律事實的合法性。
從法律屬性來說,在我國,律師見證仍然是壹種“私證”,必須依法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與公證的證明力不同,公證書壹般可以直接作為證據使用。即便如此,律師的證言仍然具有很強的證明力。律師作證壹般可以參照律師協會編制的操作指南進行,該指南具有較強的法律規範和原則性。
三。見證的過程
1.接受當事人委托,簽訂委托見證合同。
當事人委托律師見證時,律師會要求當事人先提交能夠證明其身份的文件,說明委托見證借款合同的簽訂過程,提交相關文件、資料和證據。
律師認真接待當事人委托見證並做好筆錄,然後根據當事人的要求和提供的材料。符合見證條件的,律師事務所應當與當事人簽訂委托見證合同。
2.復習。
律師接受委托後,會對當事人提供的材料進行認真的審核和分析。這是證人作證真實性和合法性的保證,也是證人作證的必經程序。審查的內容包括當事人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實可信,相關文件內容是否合法,律師認為不完善或者有疑問的,會讓當事人進行必要的補充,根據情況進行必要的調查,收集相關證據和資料。律師還會審查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法律資格。
3.見證人。
借款合同簽訂時,見證律師應當監督法律文書的制作和復制,證明其真實性和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