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品質量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銷售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退貨;給購買產品的消費者造成損失的,銷售者應當賠償損失:(1)產品不具備要求的性能且未事先說明的;(二)不符合產品或者其包裝上標明的產品標準的;(三)不符合產品說明、實物樣品等表明的質量條件的。”以上規定適用於壹般產品質量三包。對於不同的產品,國家也做了壹些具體的規定。如自行車、電視、家用冰箱、洗衣機、電風扇、微波爐、吸塵器、家用空調、抽油煙機、燃氣熱水器、縫紉機、鐘表、摩托車、農機產品、移動電話、固定電話、微型計算機等。“三包”規定,消費者應當憑發票和三包憑證辦理三包,三包有效期自開具發票之日起計算,扣除修理占用時間和無備件待修;自銷售之日起7日內產品性能不合格的,消費者可以選擇退貨、換貨、修理;自銷售之日起15日內產品性能不合格的,消費者可以選擇換貨或者修理;在三包有效期內,產品修理兩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銷售者應當負責為消費者免費更換同型號、同規格的產品或者按照有關規定予以退貨;折舊費的計算應從發票開具之日起至退貨之日止,其中應扣除修理占用和待修時間。對消費者使用、維護、保管不當造成的損壞,非三包修理者拆卸造成的損壞,無三包憑證和有效發票,三包憑證型號與修理產品型號不壹致或者塗改,不可抗力造成的損壞,不實行三包,但可以實行收費修理。
上一篇:公司合並後勞動合同的處理下一篇:河南昊標知識產權代理有限公司怎麽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