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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規規定職責範圍以外的下級命令

下級(機關)有權拒絕執行超出法律法規規定職責範圍的命令,同時向下達命令的上級(機關)報告。下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按照規定向上級請示,因上級錯誤決定或者命令造成執法過錯的,由上級有關責任人員承擔責任。下級故意提供虛假材料或者不如實報告,導致執法過錯的,由下級相關責任人員承擔責任。下級有權拒絕執行法律、法規規定的人民警察職責範圍以外的指令,同時向上級報告。沒有報告造成執法過錯的,上級和下級分別承擔相應責任;已舉報的,責任由上級承擔。

1.治安管理強制措施有哪些?

1,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2.查封場所、設施或者財產;

3.沒收財產。

二、公共安全的基本原則:

1,公安工作的根本原則是堅持黨對公安工作的絕對領導;

2.公安工作的基本路線是群眾路線;

3.公安工作的基本方針是黨委領導下的專門機關和廣大群眾相結合。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執法過錯責任追究規定》

第五條執法調查人員、鑒定人、審核人、批準人因故意或者過失造成執法過錯的,應當根據各自在執法過錯中的作用分別承擔責任。

第六條審批人在審批過程中改變或者不采納執法辦案人員、審核人員的正確意見,造成執法過錯的,由審批人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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