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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死亡的認定標準及賠償

法律分析: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壹)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而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有職業病的;(五)因工出差期間,因工作原因負傷或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三十六條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並被認定為工傷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其中,經勞動能力鑒定後喪失勞動能力的,享受傷殘待遇。

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應當簡便易行。

第三十七條職工因工負傷或者因工死亡,屬於下列情形之壹的,不視為工傷:

(壹)故意犯罪;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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