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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轉移的相關法律責任

法律解析: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收方辦理交接手續。當壹個會計因為某種原因調動工作或離職時,他必須把他所有的會計工作移交給他的繼任者。未辦理交接手續的,不得調動或辭職。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第九條各單位必須根據實際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進行會計核算,填制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

任何單位不得利用虛假的經濟業務事項或者資料進行會計核算。

第十條下列經濟業務事項應當通過會計程序進行核算:

(壹)貨幣和證券的收付;

(二)財產的接收、增減和使用情況;

(三)債權債務的發生和清償;

(四)資本和資金的增減;

(五)收入、支出、費用和成本的計算;

(六)財務結果的計算和處理;

(七)其他需要辦理會計手續和進行會計核算的事項。

第十壹條會計年度自公歷6月65438+10月1日起,至2月31日止。

第十二條會計核算應當以人民幣為記賬本位幣。

業務收支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為主的單位,可以選擇其中壹種貨幣作為記賬本位幣,但編報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折算為人民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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