妙語;笑點
“孝”是西周時期的壹個核心概念。在中國封建法律中,不孝是壹個獨立的罪名,被認為是非常嚴重的罪行。
經典解釋
在古代,不孝被認為是最嚴重的罪行。早在夏朝,《孝經·五刑》中就有“五刑歸三千,罪大於不孝”的說法。在漢朝,任何狀告父母,與妻妾同居的行為,都是不孝之罪,必須處死。早在南北朝時期,就有將“不孝”列入“十大罪狀”的立法要求,並逐漸形成於北齊法律和隋朝的《黃愷法》。“不孝”在繼承前代立法成果的同時,在《唐律》、《明例法》中位列“十大罪狀”的第七位。根據《唐律·名例》記載,不孝罪包括:“說訴狀詛咒祖父母、父母;祖父母和父母在其他國家的財富不同;缺乏支持;壹個人的父母死了,嫁給自己,自己有了樂子,就順從吉;聽到爺爺奶奶的父母在哀悼,我不哀悼;詐騙爺爺奶奶,父母雙亡。“如有上述情形,均屬不孝之罪,將從重處罰。此後宋、元、明、清相繼。在今天,“不孝之罪”的大部分精神和條款已經失去了現實意義,但尊老敬老的精神仍然被今天的立法精神所吸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