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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危險和抽象危險的區別

法律分析:具體危險犯與抽象危險犯的區別在於:

1,抽象危險犯的危險性屬於行為本身的危險性。而具體危險犯的危險具有結果的屬性。

2.具體危險犯中的危險,是基於當時行為的具體情況,認定行為具有侵害結果的危險。抽象危險犯中的危險是在司法中基於壹般社會生活經驗來認定行為具有侵害結果的危險。

3.就同壹性質的行為而言,與抽象危險相比,具體危險對法益的威脅更為嚴重。也可以說,抽象的危險在很大程度上重視行為本身的危險性,而具體的危險則取決於其具體的危險結果與實施危害的行為能否結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三條,凡是危害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的行為,分裂國家的行為,顛覆人民民主專政和社會主義制度的行為,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侵犯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的行為,侵犯公民私人財產的行為,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的行為,以及其他危害社會的行為,都依法應當受到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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