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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工程的移交手續

法律解析:在建工程部分轉讓流程為1。逐壹核對雙方確定的轉讓內容,或由專業評估機構對目標資產進行評估後確定轉讓價格,並在此基礎上簽訂書面轉讓合同;2.在相應行政機關辦理相關轉移登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八十八條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

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和施工合同。

第七百九十壹條發包人可以與總承包人訂立建設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別與勘察人、設計人、施工人訂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壹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肢解成若幹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人。

總承包單位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單位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其承包的部分工程委托給第三方。第三人應當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與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對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分包給第三方或者以分包的名義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分包給第三方。

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進行分包。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第七百九十三條建設工程的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驗收合格的,可以按照合同對工程價款的約定折價補償承包人。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建設工程驗收不合格的,按下列情況處理:

(壹)建設工程修復驗收合格後,發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承擔修復費用;

(二)修復後的建設工程經驗收不合格,承包人無權要求按合同約定折價賠償有關工程價款。

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造成損失,發包人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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