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口供是法律規定的七種法定證據之壹。其客觀真實性在刑事訴訟中具有重要意義。犯罪嫌疑人有沒有犯罪,自己最清楚。如果他能如實供述,就能說出案件的全部事實,從而成為反映案件事實的最詳實、最真實的證據。即使案件不是被告人所為,他也比別人更清楚,能更充分地陳述與自己無關的理由。所以,真實的口供,不管是有罪還是無罪,都有可能成為有力的證據。犯罪嫌疑人有沒有犯罪,自己最清楚。事實證明,經過調查核實的符合案件客觀情況的供述,能使正在調查的案件迅速脫穎而出。從這個角度來說,表白的作用確實是獨特的,不可替代的。這也是口供在偵查階段壹直被重視的原因。口供是辦理刑事案件時常見的證據之壹。對於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如果在錄口供時提供了虛假信息,那麽此時口供就不能作為證據使用,還可能影響司法機關對刑事案件的偵查。因此,對招供和說謊的懲罰通常更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五條* * *在刑事訴訟中,證人、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員故意對與案件重要的情況作虛假的證明、鑒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