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關閉或者破壞與生產安全直接相關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匿、銷毀其相關數據和資料。該項針對的是故意關閉或破壞報警監控設備,或修改設備閾值,破壞檢測設備正常工作狀態,使相關監控監控設備無法正常工作,而繼續鋌而走險,逃避監管的行為。2、因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被責令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關設備、設施、場所,或者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消除危險,而拒不執行的。該條款是危險作業罪的核心條款。3.未經依法批準或者許可,從事采礦、金屬冶煉、建築施工以及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等危險性較大的生產活動的。本項規定了未經批準的生產經營安全事項。針對的行業是安全生產高危領域,在安全監管上實行嚴格的審批或許可制度。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刑法》第壹百三十四條後增加壹條,作為第壹百三十四條之壹:“違反生產經營安全管理有關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確實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危險的,處壹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壹)關閉、破壞與生產安全直接有關的監控、報警、控制的。(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被責令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關設備、設施、場所,或者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消除危險,拒不執行的(三)未經依法批準或者許可,從事采礦、金屬冶煉、建築施工以及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等危險性較大的生產活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