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侵權行為為:
(壹)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二)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作為自己創作的作品發表的;
(三)未參與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署名他人作品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表演、播放、展覽、發行、拍攝、錄像或者改編、翻譯、註釋、編輯等方式使用作品,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使用他人作品,不按照規定支付報酬的;
(七)未經表演者許可,直播其表演的;
(八)其他侵犯著作權和與著作權相關權益的行為。
擴展數據:
實質性條件:
實質條件是指法律對作品的要求,壹般有兩個標準。
壹個標準是,只要特定的思想或情感被賦予了壹定的文學藝術形式,無論是作品的全部或部分,還是作品已經被固定在壹定的物質形式上,都可以被視為依法受到保護的作品。
另壹個標準是,除了具備作為作品的壹般條件,即以壹定的文學藝術形式表現外,還要求這種形式通過物質載體固定下來,才能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按照這個標準,口頭作品和壹些即興創作的舞蹈、音樂、曲藝作品可能會被排除在著作權法的保護範圍之外。
《伯爾尼公約》第二條規定,由各國自行決定是否對非物質載體固定的作品提供版權保護。我國著作權法采用第壹種標準。口頭作品可以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所以所謂實質條件,是指文學藝術作品的制作是法律取得著作權的唯壹法律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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