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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違背事實認定

法律分析:根據法律規定,屬於第壹審人民法院判決的,不服地方第壹審人民法院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如不服地方第壹審人民法院的裁定,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上訴。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的,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人數眾多或者雙方都是公民的,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六十四條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壹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第壹審人民法院的裁定,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上訴。

第壹百九十九條人民法院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錯誤,違背事實的,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壹方人數較多或者雙方都是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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