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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運車輛非法營運處罰標準

法律分析:非法營運是指未依法取得營運權的營運行為。即未取得有關主管部門頒發的運營證,超核定範圍運營。如果沒有金錢交易或者無法核實有金錢交易,不能認定為非法經營。非法營運的,由市客運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以5000元至30000元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城市出租汽車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未經批準非法從事出租汽車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由城市客運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壹,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或者沒收財產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壹)未經許可經營專營、專賣商品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制經營的其他商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書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或者批準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從事證券、期貨、保險業務,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活動。

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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