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四十八條第二款:債務人欠職工的工資、醫療、傷殘津貼、撫恤費用,欠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向職工支付的賠償金,可以不申報。管理人應當在調查後列出清單,並向社會公布。如果員工對清單有異議,可以要求經理更正;管理人拒不改正的,職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壹百壹十三條破產財產在清償破產費用和有息債務後,按照下列順序優先清償: (壹)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醫療、傷殘津貼和撫恤費用,所欠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費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向職工支付的賠償金;(二)破產人所欠的前款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和稅款;(三)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壹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比例分配。
破產企業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按照本企業職工平均工資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