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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學技術普及法

2002年6月29日NPC第九屆人大常委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普及法》明確規定,各級人民政府領導科普工作,並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為科普工作的發展創造良好的環境和條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科普工作協調制度。

《科學技術普及法》還規定,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制定全國科普工作規劃,實施政策指導和監督檢查,促進科普工作的發展。

國務院其他行政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有關的科普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和其他行政部門在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本地區的相關科普工作。

科學技術協會是科普工作的主要社會力量。

新聞出版、廣播影視、文化等機構和團體應當充分發揮各自優勢做好科普宣傳工作。衛生、計生、環保、國土資源、體育、氣象、地震、文物、旅遊等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應當結合各自的工作開展科普活動。對工會、共青團、婦聯等社會組織和企業提出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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