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使用微信證據之前,最好去公證處對微信進行公證。在公證處,登錄微信、操作微信、調取記錄的全過程壹般都有錄像記錄,這就是證據保全的過程。在試用過程中,會出現不承認微信聊天對象是自己的現象。但在制作經過公證的微信聊天記錄時,壹般不會有爭議,原告和被告都會認可。微信聊天記錄中的語音信息難以作為單獨的電子證據使用,應註意與其他證據相互佐證。而且轉賬記錄很重要。微信裏的圖片、視頻也可以通過公證處公證,保全證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7修訂)第六十三條證據種類包括: (壹)當事人陳述;(二)書證;(三)物證;(四)視聽資料;(五)電子數據;(六)證人證言;(七)鑒定意見;(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規定》(2019修訂)第十四條電子數據包括以下信息和電子文件: (壹)在網頁、博客、微博客等網絡平臺上發布的信息;(2)短信、電子郵件、即時通訊、通信群等網絡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3)用戶註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錄日誌等信息;(四)文件、圖片、音頻、視頻、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序等電子文件;(五)以數字形式存儲、處理和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其他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