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道稱,從2016年2月到今年3月,《民法通則(草案)》第184條經歷了三次修改。最初的版本是“除非在實施緊急救助時有重大過失,否則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經過三次修改,表決稿刪除了此前草案中的“重大過失”字樣,僅規定“因自願救助造成被救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專家表示,從國外的法律規定和司法實踐來看,也有類似的旨在鼓勵見義勇為行為的‘好人法’。立法的目的是鼓勵見義勇為行為,保護熱心救助人,解除其後顧之憂,倡導和培育見義勇為的良好道德風尚,樹立和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此外,《民法通則》第121條規範了管理人為了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損害而沒有法定義務或者約定義務的行為,幫助他人的人有權要求受益人支付為此產生的費用。
希望民法通則的改進和完善,能讓更多的人敢於向有需要的人伸出援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