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算機犯罪的主要類型有:壹是危害計算機信息網絡安全的犯罪。二是利用計算機網絡危害國家安全和社會穩定的犯罪。第三,利用計算機網絡系統危害社會經濟秩序和管理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68、違反國家規定,刪除、修改、增加或者幹擾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致使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後果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違反國家規定,刪除、修改、增加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後果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故意制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運行,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單位犯前三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壹款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