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個是行政責任:施工單位違法分包承包工程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工程合同價款0.5%以上0%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對接受違法分包的施工單位,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其次是民事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違法分包的,分包合同無效。施工單位違法分包的,發包人有權解除施工合同,並向施工單位索賠。施工單位對不符合規定質量標準的違法分包工程造成的損失承擔連帶責任。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法通則》第壹百三十四條的規定,沒收違法分包當事人的違法所得。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二十九條關於分包認可和責任制的規定,建設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部分承包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分包單位;但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除外,必須經建設單位同意。在總承包的情況下,建設工程的主體結構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所謂非法分包,是指承包人未經發包人許可,將部分工程非法分包給實際施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