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幹預案件審理:公職人員可能利用職權幹預案件的審理,如要求法官對刑事案件的被告作出不公正的判決,或幹預民事案件的調解或判決結果。
2.幹預案件的偵查和起訴:公職人員可能利用職權幹預案件的偵查和起訴,如指使偵查人員或檢察人員對某壹當事人或證據采取不合理的行動,或無理要求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對某壹當事人采取強制措施。
3.幹預案件執行:公職人員可能利用職權幹預案件執行,如在執行程序中指使被執行人對壹方當事人采取不合理的強制措施,或在執行過程中幹預被執行人的行為。
4.幹預司法程序的制定和變更:公職人員可能利用職權幹預司法程序的制定和變更,如任意修改或規避現行法律的規定,或通過內部權力渠道強行幹預司法程序。
5.幹擾法官、檢察官、律師的公務行為:公職人員可能利用職權幹擾法官、檢察官、律師的公務行為,如通過人事安排或考評制度對司法人員施加壓力或威脅,或利用個人或特定群體的關系操縱司法人員。
總之,非法幹預司法活動是壹種嚴重的行為,損害了司法公正和公信力,嚴重阻礙了法治建設和社會穩定,應當受到法律的嚴懲和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