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收到鑒定結論後5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鑒定機構提出意見。信中應明確指出對評價結果的具體異議,並盡可能提供相關證據和必要的說明。
2.這封信應由公司負責人簽名並加蓋公章,以示正式和重視。
3.如果在規定時間內沒有收到認可機構的回復,或者認為回復不公平、不合理,可以采取進壹步的行動。
在這種情況下,您可以請求重新評估。這需要準備壹份詳細的申請,解釋為什麽最初的評估結果被認為是不公平的,為什麽需要重新評估。您可以提供任何相關的證據和信息來支持您的請求,例如,評估過程中的錯誤,或重要信息缺失。
4.如果重新評估請求被駁回,或者妳對重新評估結果仍有異議,可以考慮尋求法律援助或仲裁。
以上是對財務審查提出異議的基本步驟。實際操作可能因地區和具體情況而異。建議妳咨詢專業人士了解更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