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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期租船合同中貨物損壞賠償的基本規則是什麽?

1.定期租船合同是指船舶所有人向承租人提供約定的由船舶所有人配備船員的船舶,承租人在約定的期限內按照約定的目的使用,並支付租金的合同。在這種合同關系中,不存在運輸中貨物損壞的法律關系。妳真的是指海上貨物運輸中的貨損賠償原則嗎?現為您提供運輸中貨物損壞的賠償原則,供您參考。

2.承運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除免責外,由於承運人的過錯造成貨物因遲延交付而滅失或者損壞的,承運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豁免原因

責任期內貨物的滅失或損壞,如果是由於下列原因之壹造成的,承運人不負賠償責任:

(壹)船長、船員、引航員或者承運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駕駛或者管理船舶上的過失。

(二)火災,但由於承運人本人的過失造成的除外;

(三)海上或者其他通航水域的自然災害、危險或者事故;

⑷戰爭或武裝沖突;

(五)政府或主管部門的行為、檢疫限制或司法查封;

(6)罷工、停工或對勞工的限制;

(七)在海上救助或者試圖救助人命或者財產;

(八)托運人、貨物所有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行為;

(九)貨物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

(十)商品包裝不良或者標識缺失或者不清晰;

(十壹)經過認真處理仍未發現的船舶潛在缺陷;

(十二)非因承運人或者承運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過錯造成的其他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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