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承運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除免責外,由於承運人的過錯造成貨物因遲延交付而滅失或者損壞的,承運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3.豁免原因
責任期內貨物的滅失或損壞,如果是由於下列原因之壹造成的,承運人不負賠償責任:
(壹)船長、船員、引航員或者承運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駕駛或者管理船舶上的過失。
(二)火災,但由於承運人本人的過失造成的除外;
(三)海上或者其他通航水域的自然災害、危險或者事故;
⑷戰爭或武裝沖突;
(五)政府或主管部門的行為、檢疫限制或司法查封;
(6)罷工、停工或對勞工的限制;
(七)在海上救助或者試圖救助人命或者財產;
(八)托運人、貨物所有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行為;
(九)貨物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
(十)商品包裝不良或者標識缺失或者不清晰;
(十壹)經過認真處理仍未發現的船舶潛在缺陷;
(十二)非因承運人或者承運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過錯造成的其他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