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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的處罰

法律主觀性: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監督處理。違反此法者將受到罰款、拘留等行政處罰,觸犯刑律者還將承擔刑事責任。刑事責任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如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等。《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五十八條衛生行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履行職責,應當自覺接受社會和公民的監督。單位和個人有權向上級人民政府及其衛生行政部門舉報違反本法的行為。接到報告的有關人民政府或者其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法規定,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五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未按照本法規定履行報告職責,或者隱瞞、謊報、緩報傳染病疫情,或者在傳染病暴發、流行時未及時組織救治和采取控制措施的,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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