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全面推進企業簡易註銷登記改革的指導意見》。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企業不適用簡易註銷程序:涉及國家規定實行特別準入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資企業;被列入企業經營異常名錄或者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股權(投資權益)被凍結、質押或以動產抵押;正在接受調查、行政強制、司法救助或者受到行政處罰;企業非法人分支機構未辦理註銷登記的;簡易註銷程序已經終止;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註銷登記前需要審批的;不適用企業簡易註銷登記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