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適用於下列公共場所:
(壹)賓館、飯店、旅店、招待所、車馬店、咖啡館、酒吧、茶館;
(二)公共浴室、理發店和美容店;
(三)影劇院、錄像廳(室)、遊藝廳(室)、歌舞廳、音樂廳;
(四)體育場(館)、遊泳池(館)、公園;
(五)展覽館、博物館、美術館、圖書館;
(六)商場(店)、書店;
(七)候車室、候車室(飛機、船)、公共交通工具。
違反公共場所衛生管理規定的法律責任有三種:行政處罰、損害賠償和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
第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嚴重危害公民健康的事故或者中毒事故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對受害人給予賠償。凡違反本條例造成傷殘、死亡,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對罰款、停業整頓、吊銷《衛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不服的,可在收到處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然而,關於公共場所衛生質量控制的決定應立即執行。逾期不履行處罰決定又不起訴的,由衛生防疫機構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七條公共衛生監督機構和衛生監督員必須履行職責,依法辦事。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收受賄賂的,由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直接責任人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