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私自設置會計賬簿的行為。是指依法應當設置帳簿的單位和個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法定的帳簿之外設置帳簿的行為,是對第壹種違法行為的補充。俗稱“二賬”“賬外賬”。3.未按照規定填制或者取得原始憑證,或者填制或者取得原始憑證的行為不符合規定的。是指出擁有原始憑證的單位和個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出具的原始憑證違法的;或者取得原始憑證的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取得的原始憑證違法的。4.依據未經審核的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或者登記不符合要求的會計賬簿。5.擅自改變會計處理方法的行為。6.提供給不同會計數據使用者的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行為不壹致。7.未按照規定使用會計記錄或者記賬本位幣的。8.未按照規定保管會計資料,造成會計資料損毀或者丟失的。9.未按照規定建立和執行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或者拒絕依法實施監督,或者未如實提供有關會計信息和相關資料的。10.會計人員的任用不符合本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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