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婚姻法規定,男女雙方要結婚,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登記結婚。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規定
第八條男女雙方要求結婚的,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婚姻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領了結婚證就等於確立了夫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
第十二條無效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置,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適用於當事人所生的子女。希望這些問題能幫到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