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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關系的事實勞動關系

法律分析:勞動關系的主體壹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即用人單位,另壹方必須是勞動者個人。勞動合同的主體不能都是自然人。勞動關系的主體可以同時是所有的法人、其他組織和自然人,也可以是單方的自然人和法人及其他組織。換句話說,勞動關系主體不具備與勞動關系主體相同的限制條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壹致、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經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就業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就業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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