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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員工手冊有必要解除勞動合同嗎?

法律分析:《員工手冊》規定了勞動合同解除或繼續的條件,涉及員工切身利益,應當經過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員工通過民主程序討論。要看《員工手冊》有沒有經過職代會或者全體員工討論通過。如果討論通過,可以解除合同。但公司制定該政策未依法通過民主程序,不能作為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依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壹)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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