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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非法查詢個人信用信息的處罰

法律解析: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相關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0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給信息主體造成嚴重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征信業管理條例》第四十條查詢信息的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單位處以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654.38+0萬元以上654.38+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給信息主體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非法提供或出售信息。

2.因疏忽而泄露信息。

3.未經同意查詢個人信息或企業信用信息。

4、未按規定提出異議或信息確有錯誤或遺漏不予更正的。

5.拒絕、阻礙國務院征信業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派出機構檢查、調查,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文件和資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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