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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處理非法發票?

法律解析:違規取得發票,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壹步加強普通發票管理的通知》第八條第二款處理。在日常檢查中發現,納稅人使用不符合規定的發票,特別是未填寫付款人全稱的發票,納稅人不得用於稅前扣除、稅款抵扣、出口退稅和財務報銷。對不開具發票、虛開發票、制售假發票、非法代開發票、非法取得發票等違法行為,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處罰;對偷稅、騙稅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

第二十壹條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絕使用。

第三十八條私自印制、偽造、變造發票,非法制造發票防偽專用品,或者偽造發票監制章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違法所得,沒收並銷毀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並處654.38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對印制發票的企業,可以並處吊銷發票憑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前款規定的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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