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逃資金涉嫌各種違紀行為甚至犯罪。其中分為單位行為違規(或涉嫌犯罪)和個人行為違規(或涉嫌犯罪),也分為直接責任人員違規(或涉嫌犯罪)和單位領導違規(或涉嫌犯罪),應根據具體違規(或涉嫌犯罪)事實進行定性。
法律客觀性: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九條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騙取的國家建設資金,沒收違法所得,減少或者停止撥付項目投資。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屬於國家公務員的,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 (壹)截留、挪用國家建設資金的;(二)采取虛報、冒領、關聯交易等手段騙取國家建設資金的;(三)違反投資預算規定的;(4)未實現的投資完成;(五)違反國家投資建設項目有關規定的其他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