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責任,通用航空飛行管制條例。
第四十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飛行基本規則》和有關行政法規對處罰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沒有規定的,適用本章規定。
第四十壹條從事通用航空飛行活動的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可處2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罰款,並可處以責令停飛1個月至3個月、暫扣經營許可或者飛行許可直至吊銷的處罰。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關於重大飛行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壹)未經批準飛行的;
(二)未按照批準的飛行計劃飛行的;
(三)未及時報告或者漏報飛行動態的;
(四)未經批準飛入空中限制區或者空中危險區的。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經批準飛入空中禁區的,由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升放無人駕駛自由氣球或者系留氣球,由氣象主管機構或者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並處65438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關於重大責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任:
(壹)未經批準末擅自升降的:
(二)未按照批準的方式推廣的:
(三)未按照規定設置識別標誌的;
(四)末及時報告動態情況或者系留氣球意外脫離,未按規定及時報告的。
(五)在規定的禁止區域內吊裝或者放飛。
第4+4條依照本條例實施的罰款,應當全額上繳財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