喬楠認為,對疫情的違規行為應該區別對待,相應的執法部門必須合規。畢竟社會各個部門的管轄職能不同,學校不能越權處置。
而為什麽學校此舉既不合法也不合理?以下幾點足以說明。
1.對疫情違法者的處理部門是疫情防控指揮部的職能範圍,學校不具備法定處置職能。
從法律角度來說,疫情防控指揮部是最終的法律處置部門,也就是說違規不報的家長會受到疫情防控指揮部的處罰。
對於學校來說,根本不具備處置機關的法律效力,所以當當網從這壹點上說,學校的開除行為沒有有力有效的法律依據。
2.開除處分過於嚴厲,無疑斷送了壹個學生的前程,在情理上不可行。
對於學校來說,教書育人才是最終的教育目的。對於這個事件,學生違規不報確實給學校帶來了很多不好的後果,但總的來說,教育還是要批評的。
直接開除的決定太苛刻了。學生確實做錯了,但應該受到懲罰的是家長,而不是憑借這件事直接毀掉壹個學生的前途。對於學生的未來,開除真的不太好。
3.學校的心情可以理解,家長也要註意自己的言行。
綏化的防疫部門雖然撤銷了學校的開除決定,但並不代表學生的行為是可取的,學生家長明顯違規,導致學校很多師生被隔離。這樣的後果很嚴重。
作為高壹學生,他應該有提醒家長的義務,而不是壹味的聽從家長的安排,這個學生的家長也不應該違規。
事件的最終結果不僅影響了其他師生,也嚴重影響了學生自身。只能說提醒學生家長不要心存僥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