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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對建築工人的管理有哪些管理規定?

(1)建設單位或勞務分包單位應與其施工人員簽訂勞動合同。

(2)建築工人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領建築工人勞動信息卡。施工單位或者勞務分包單位應當及時將施工作業人員的身份信息、單位、崗位資格、工作經歷、培訓情況、社保信息等信息錄入勞務信息卡。中心城區施工現場實行工人刷卡上下班制度。

(3)建設、施工單位和勞務分包單位應定期對施工人員進行職業技能和安全培訓,特別是對新到現場的非專業人員在上崗和轉崗前進行培訓,全面提高其操作技能和安全意識。未經教育培訓或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對首次上崗的施工作業人員,施工單位或者勞務分包單位應當在正式上崗前安排不少於三個月的實習期。

安全監管、建設交通、質量技術監督和公安(消防)等部門應當加強對特種作業人員的教育培訓管理,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安全生產的規定持證上崗。壹旦發現施工單位使用無證人員進行特種作業,應立即責令停工整改。

(4)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對首次進入勞動力市場的建築工人進行建築工程質量安全教育和培訓。在市、縣、區財政安排的教育經費中應單獨列支建築工人培訓教育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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