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築施工許可證申請表;
2、項目批文和投資許可證;
3.土地使用權證書和建設工程用地許可證;
4、施工現場具備施工條件確認表(原件);
5.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6、中標通知書或談判確認書;
7、建設工程合同復印件(原件);
8.資金證明(原件);
9、質量監督委托書;
10,建設項目安全生產條件備案;
11、監理合同及監理企業資質證書、營業執照、本工程監理人員名單、證書復印件、聯系電話或施工單位工程技術人員;
12.企業主要負責人、現場負責人、現場安全生產專職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許可證復印件、營業執照復印件、施工企業資質證書復印件、“三類人員”證書原件;
13、施工組織設計(附項目現場管理人員名單);
14.圖紙審查批準書及通過審查的全套施工圖紙和技術資料(原件);
15,建設工程竣工文件承諾書;
16、安全防護、文明施工措施、工程總造價、預付款及付款計劃證明(加蓋建設單位公章。原創);
17,提交定額測定費收據復印件;
18、法律法規要求的其他材料。
根據《建築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第二條規定,建設單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工建設前,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申請辦理施工許可,從事施工、 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的裝飾裝修和配套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以及城市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建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