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八條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有補償金額、專用賬戶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房的位置和面積。
第三十壹條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交通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依法懲處;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予以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八條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後,當事人逾期不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