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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資產無償劃轉的稅收政策

1.企業以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商品、財產和勞務進行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的,視同銷售商品、轉移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2.資產所有權在形式和實質上沒有發生變化的,不作為銷售確認收入。企業間資產無償劃轉沒有特別規定的,轉入方應當確認接受捐贈收入,並按照上述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壹、企業國有產權無償轉讓應遵循以下原則:

1,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

2、符合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調整的需要;

3.有利於優化產業結構,提高企業核心競爭力。

二、企業國有產權無償轉讓應做好可行性研究。無償轉讓可行性報告壹般應包含以下內容:

1、被轉讓企業的行業情況及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

2.被轉讓企業的主營業務及其與被轉讓和被轉讓企業的主營業務和發展規劃的關系;

3.被轉讓企業的財務狀況和或有負債;

4.被轉讓企業的人員。

法律依據:《企業國有產權無償劃轉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企業國有產權無償劃轉,是指政府機關、事業單位、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之間企業國有產權的無償劃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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