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法規定,員工在被辭退的當天可以拿到當月的工資。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依照上述第三十六條、第四十條、第41條解除勞動關系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壹年發給壹個月的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除上述情形外,用人單位辭退勞動者,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兩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即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壹年向勞動者支付兩個月的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壹個月工資的賠償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經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就業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就業之日起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