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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審判決需要多長時間?如何定義有效時間?

1.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人民法院通過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6個月;需要延長的,應當報上級人民法院批準。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審結。第壹審法院應當在指定的期限內作出判決,在此期限內作出判決的,不超過該期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壹百六十壹條* *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2.壹般來說,上訴期是收到壹審判決後十五天,上訴期滿後生效。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雙方當事人都有權對壹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所以壹審民事判決並不立即發生法律效力,而是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處於效力未定的狀態。如果雙方當事人有壹方在規定期限內上訴,那麽當然不存在申請執行壹審民事判決的問題。

但如果雙方在法定期限內未對壹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那麽壹審民事判決將發生法律效力。如果義務人在判決確定的履行期限內不自動履行義務,申請執行人可以依據生效法律文書申請執行,起算期限應分為兩種:

(1)被告逾期不履行義務,原告已收到民事判決書,表示不上訴或已喪失上訴權。申請執行的期限從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期的最後壹日起計算。

(2)被告逾期不履行義務,原告未收到生效法律文書,申請執行期間從原告收到生效法律文書並明確表示不上訴或者逾期不上訴時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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